
未经批准的建房、建厂、建楼,还会再拆、拆、拆吗?新规定有了重大变化、也是一个重大利好啊。违法占地或者是违反城乡规划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行政机关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决定,怎么办?就等着被拆吗?就一定要拆吗?

新的规定出台,好几种情况都可以完成逆袭翻盘,把做好的拆除处罚决定再改过来。这就是最高法、最高检刚刚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所明确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这么明确的:如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任限期拆除的决定,具体怎么处罚再重新作出。咱们看看都有哪些情形啊。

第一种情形: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对非法占用耕地建设但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土地管理法的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一条是对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处罚,一条是对非法占地的处罚,两个条款对于形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都是不符合规划的就拆除、符合规划的就没收。
如果是符合规划,相关的行政部门却给你下达了拆除的处罚决定,那你就可以去法院起诉了,法院替你作主,把拆除处罚改为没收,没收以后,是可以通过补办手续合法化的。

第二种情形: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应当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分别是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乡村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处罚,里面都是规定,首先都是限期改正,如果有关部门的处罚,没有让你采取措施改正而是直接作出拆除处罚决定,那你也可以去告了。

第三种情形: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拆除会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不能拆除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这一种改变也最大、利好最多。就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已经建好了,虽然说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拆除,但是拆除了以后,就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会造成巨大的浪费。这种情况下,如果建设单位或者是个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会支持不拆,但会责令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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